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五、 五、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