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四、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2009年) 四、 四、 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三、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