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六、
六、 将第十六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疫许可证》失效、废止或者终止使用:
《检疫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在许可范围内,分批进口、多次报检使用的,许可数量全部核销完毕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国家依法发布禁止有关检疫物进境的公告或者禁令后,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回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
申请单位违反检疫审批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撤销已签发的《检疫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