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五、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五、 五、 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审核情况,自初审机构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签发《检疫许可证》或者《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二十日内不能做出许可决定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四、 目录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