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十三、

十三、 第三十九条修改为:“本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