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十二、

十二、 第三十八条修改为:“考试收费按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考试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有关规定通报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