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十一、

十一、 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