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发布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4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一、 题目修改为:“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二、 第八条修改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并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部… 三、 删除第九条。 四、 删除第十六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