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的决定(2011年) 二、

二、 第八条修改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如实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并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疾病预防控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