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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第七章

第七章 规范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语言文字应用的各领域及相关人员应依法自觉遵循和使用语言文字规范标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语委负责对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国家语委可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语言文字产品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符合性测查认证。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国家语委名义从事语言文字规范标准认证活动。 第三十条 国家语委委托语标委和其他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宣传培训、咨询服务、推广实施等工作,同时也鼓励其他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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