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第四章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规范标准的审定 第十三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由国家语委负责组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审定和维护性复审工作。审委会委员由专家和语言文字工作行政管理人员组成,主任… 第十四条 审委会办公室对送审材料初审并报审委会主任委员同意后,提交审委会进行审定。组织研制单位及研制组应向审委会提交下列送审材料:对规范标准进行审定的申请报告、规范标准送… 第十五条 语言文字规范标准审定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内容相对单一、分歧意见较小的规范标准也可采用函审形式。 第十六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到会委员须超过全体委员的1/2。如有特殊需要,审委会可聘请若干名相关领域的专家作为临时委员参加。审定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须有超过… 第十七条 采用会议形式审定时,审委会办公室至少于会前10天将会议通知和送审材料送达审委会委员。 第十八条 规范标准送审稿审定通过后,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组根据审委会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形成规范标准报批稿提交国家语委审核发布或推荐试行。审定未通过的,退回组织研制单位和研制… 第十九条 未在国家语委立项的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研究成果,经组织研制单位或语标委组织专家鉴定通过,也可按相关程序向国家语委申请审定发布。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