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规范标准经专家鉴定会鉴定通过后,组织研制单位及研制组根据鉴定会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规范标准送审稿,提交国家语委审定。鉴定未通过的,退回研制组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