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目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