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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开展省市(部门)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20日起施行。2005年发布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第30号令)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略) 2.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略) 3.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略) 4.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略) 5. 享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政策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情况表(略)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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