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九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九条 因第十六条原因被撤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国家认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