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七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