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评价不合格;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将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货物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