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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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