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应予调整,其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业务领域与集团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