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连续2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逾期1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3项指标中任何1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
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评价得分低于60分;
连续2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逾期1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3项指标中任何1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