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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评价

第十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2年进行1次评价。 第十一条 评价程序: 第十二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公告形式颁布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从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颁布。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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