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评价不合格;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评价不合格;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