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章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消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对调整与撤销的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以公告形式颁布。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