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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发布机关 国家计委、交通部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交通厅(局、委办),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运市场资源的配置作用,促进水运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放开水运客货运输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01年5月1日开始,放开水运客货运输价格(不包括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价格由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 二、 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运输价格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具体价格由国家计委会同交通部制定。 三、 水运价格放开后,各水运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除合同运价外,水运企业调整水路客、货运输价格,应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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