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全面放开水运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三、

三、 水运价格放开后,各水运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明码标价的有关规定。除合同运价外,水运企业调整水路客、货运输价格,应提前30天向社会公布。各级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运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的跟踪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国家计委和交通部。要认真受理用户投诉,对于调价幅度明显不合理引起社会各方面强烈反映的,要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干预。

国家计委

交通部

二〇〇一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