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应当根据其个人所得数额及其他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分。 引用法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