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机关发现原处分决定不适当或者错误的,应当建议原处分机关作出变更处分的决定或者直接作出变更处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