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被处分人员对主管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对行政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分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并可以向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在申诉或者复核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