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共同贪污负有主要责任的;
屡犯不改的;
索贿或者在涉外活动中受贿的;
贪污或者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款物的;
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伪造、毁灭证据或者阻挠他人坦白的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有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同时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共同贪污负有主要责任的;
屡犯不改的;
索贿或者在涉外活动中受贿的;
贪污或者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扶贫、防疫款物的;
使国家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伪造、毁灭证据或者阻挠他人坦白的或者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有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同时又有其他违法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