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个人回扣、手续费,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或者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七条的规定处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