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198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数额较小,情节明显轻微的;

主动交代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为,退还赃款赃物和违法所得的;

行贿后,在被发现前主动交待的;

揭发或者检举他人贪污、挪用公款、贿赂行为情况属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