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等。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