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六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