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等,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情况确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日期、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