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后区内居民遭受的下列损失,在淹没范围内的给予补偿:

承包土地上的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水毁损失;

住房水毁损失;

无法转移的家庭农业生产机械、役畜和家庭主要耐用消费品水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