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章 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二章 补偿资金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国家蓄滞洪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居民(以下简称区内居民),在蓄滞洪区运用后依照《暂行办法》和本规定获得补偿。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国家蓄滞洪区运用的淹没范围予以界定。 第二章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