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五条 国家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区内居民财产登记情况及变更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汇总后,上报水利部,同时抄送省级财政部门和所在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