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国家蓄滞洪区运用财政补偿资金管理规定(2006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补偿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已登记公布的区内居民财产发生变更时,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于每年汛前汇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财产变更登记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登记后,报蓄滞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