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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3. 5. 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日不早于2016年8月10日的药包材。
  4. 五、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五、

5. 批准证明文件有效期届满日不早于2016年8月10日的药包材。

五、 其他

(二十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原料药、药用辅料、药包材适用于本公告要求。 (二十三) 本公告自2019年8月15日起实施。原发布的原辅包相关文件与本公告要求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药包材药用辅料申报资料要求(试行… 特此公告。 附件:1. 药用辅料登记资料要求(试行) 2. 药包材登记资料要求(试行) 3. 可免登记的产品目录(2019年版) 4. 药用原辅料、药包材年度报告基本要求
目录 (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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