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在检验信息系统中注销该检验检测机构的信息,三年内不再接受并公布该检验检测机构信息;检验检测机构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谎报、瞒报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信息的;
检验过程与结果造假的;
出具、伪造虚假检验报告或检验记录等资料的;
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与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机构不同的;
检验信息系统中填报承检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当主动注销而未注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