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