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在从事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前,暂停该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信息系统使用权限。

错报、漏报检验检测机构有关信息,或信息发生变更后未按要求及时在检验信息系统进行如实更新的;

检验受理程序不规范的;

检验报告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检验记录、样品留存和档案资料保存不符合要求的;

检验过程中出现差错的;

超出检验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报告的;

无特殊原因未按要求参加能力考评或参加能力考评结果达不到要求的;

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故意不予配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