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在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或其他相关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申诉、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异议和投诉,并保存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