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首家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对需送往其他检验检测机构或产品注册时需要提交的同一名称、同一批号的样品进行封样,封样应由检验检测机构和化妆品企业共同确认,封条应经双方签字并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同时附上检验申请表、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其他接受检验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首家检验检测机构的封样情况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接收样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