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十一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化妆品企业应当一次性向首家受理注册或备案检验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首家检验检测机构)提供产品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送检样品应当是包装完整且未启封的同一批号的市售样品,送检时尚未上市销售的产品,可以为试制样品。 送检时样品的剩余保质期,应当能够满足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