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同一产品的注册或备案检验项目,一般应当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独立完成并出具检验报告。

涉及人体安全性和功效评价检验的,或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CMA)能力范围中不包括石棉项目的,化妆品企业可以同时另行选择其他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并具备相应检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