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实施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的公告(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样品的留存期限为出具检验报告之日起二年或保存至样品的保质期、限期使用日期结束。对超过留样期的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注册和备案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处理时不得污染环境。留样的处理应当有详细记录。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过程中,负责产品注册和备案管理工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产品检验报告存在问题需要复核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予以配合调用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