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2019年) 第十六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201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监管需求调用和管理相关数据。 鼓励各相关方采用先进信息化手段、应用医疗器械唯一标识,对医疗器械在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