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2019年) 第十五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注册变更或者办理备案时,在注册/备案管理系统中提交其产品标识。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将产品标识和相关数据上传至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数据库。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