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2019年) 第十四条 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规则的公告(2019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或者规范要求上传、维护和更新唯一标识数据库中的相关数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