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中药生产监督管理专门规定的公告(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持有人、中药生产企业可以通过质量审核和风险评估,研究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方法,引用待包装产品的部分检验结果进行成品的质量评价;中药饮片炮制加工、中药材前处理等工序不会对中药材及中药产品部分项目检验结果产生不利影响的,可以引用该中药材相应项目的检验结果进行产品质量评价。

同一集团内执行统一质量管理体系的持有人或者中药生产企业使用同一批号原料、辅料或者包装材料的,经质量审核和风险评估后,可以共享检验结果。

引用或者共享的检验结果应当在检验报告中注明数据来源。

中药注射剂不能引用或者共享检验结果。